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· 原告:泰国华彬海外集团公司
· 被告:红牛维他命饮料(泰国)有限公司、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
· 案由:鞭策履历证实纠纷
· 审理法院: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最高手民法院第二海外商事法庭
· 审理本领:2019年5月6日立案,202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
· 诉讼恳求:证实泰国华彬是泰国红牛握有的红牛结伙公司88%股权的本体出资东谈主,并条件变更登记至泰国华彬名下。
二、案件审理历程
· 原告目的:泰国华彬目的其为红牛结伙公司的本体出资东谈主,泰国红牛仅为款式鞭策,两边存在代握合意。
· 被告辩称:泰国红牛辩称泰国华彬的目的不确立,其为红牛结伙公司的正当鞭策,泰国华彬的诉讼恳求逾越诉讼时效本领。
· 红牛结伙公司述称:招供泰国华彬的诉讼恳求,以为泰国红牛为泰国华彬代握股份合理。
三、案件审理效率
· 法院查明事实:泰国华彬未能提供充分笔据解释其与泰国红牛存在代握合意,且泰国华彬的诉讼举止前后不一,辛勤合相接释。
· 法院判决:驳回泰国华彬海外集团公司的诉讼恳求,案件受理费1740866.43元、保全费5000元,由泰国华彬海外集团公司职责。
四、案件影响
· 法律适用:本案适用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十四条、《最高手民法院对于适用〈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公法则〉多少问题的规章(三)》第二十二条等关连法律规章。
· 终审判决:本判决为终审判决,具有法律遵循。